财综字[1989]86号
颁布时间:1989-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适当解决征收管理业务经费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一九八九年起,按“两金”当年实际入库数的5‰拨付“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用于财政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支出,“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分级列入预算专项支出。
二、“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的70%由税务部门分配使用,30%由财政部门分配使用。
三、“两金”征收业务经费、根据“两金”实际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数按季拨付,第四季度改在下年第一季度拨付。
交入中央国库的“两金”(即中央级收入),由财政部按实际入库数额的5‰拨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出分配意见,由财政部审核后作为专款下拨使用。
交入地方国库的“两金”(即地方级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按实际入库数额的5‰拨付。财政和税务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出分配意见,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作为专款下拨使用。
四、中央、地方拨付的“两金”征收业务经费要编制预算,列入“其他发出”“款”的“其他杂项支出”科目。
五、“两金”征收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具体明确如下:
1.聘请助征人员的经费。
2.征收业务费。包括征收所需的各种薄册、帐表、卡片、案卷、文书等印刷费、专题调研的差旅费等。
3.购置费。包括购置用于填报、计算各类报表的办公用具,以及业务参考资料等的购置费等。
4.宣传教育费。用于宣传“两金”征收政策,统一印刷、散发的法规、制度、宣传手册、文件汇编等的印刷费。
5.专业会议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召开的有关“两金”的研究、座谈、工作会议所需费用。
六、“两金”征收业务经费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七、“两金”征收业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编报“两金”征收业务经费决策,并于次年二月底以前报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审批。
八、提取的“两金”征收业务经费,是为了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征收任务,此项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开展“两金”征收管理工作,并且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不得浪费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