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30号
颁布时间:1993-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2年12月10日起,放开国产卷烟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经研究,现对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如何征收卷烟产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销售的卷烟,均按计税基础出厂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对准予扣除过滤嘴、包装物成本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对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调价部分不再征收专项收入,对调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不再直接缴入中央金库,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增长分成办法办理。
三、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所有牌号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部分,不再征收专项收入。
四、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前企业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产品税改按单箱定额的方法计征,并继续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对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产品税按附表所列的单箱定额计算征收。
其他牌号卷烟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提价产品税单箱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1998年7月23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确定,并于今年3月底前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卷烟的征税等级仍按(86)财税字第019号《烟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执行。
六、今后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的调整由国家税务局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卷烟中央产品税、专项收入定额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