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非字[1993]第212号
颁布时间:1993-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埃及海关规定,对埃及出口商品单证需办理认证手续后方可报关提货。埃商进口开证时往往附加单据认证条款。
按照我外交部有关通知规定,为防止伪造、诈骗活动的发生,我对埃及出口单据认证事宜,均须有关单位在外交部领事司和埃及驻华使馆办理,我驻埃及使馆不予受理。望各外贸公司严格执行,以免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