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向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要求免征信用担保费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7]60号)收悉。关于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等向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提供贷款项目,由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从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收取的信用担保费的所得税问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388号)的精神,对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从我国取得的信用担保费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