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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沈阳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经贸企[1994]439号

颁布时间:1994-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沈阳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辽政[1994]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沈阳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试点指导思想明确,总体目标可行;试点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立足自身。省、市有关部门重视试点工作,在试点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等方面精心安排、全面部署,体现了搞好试点的决心。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沈阳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沈阳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4页、第5页关于筹建产权交易市场及沈阳市出售企业产权收入的部分资金,列入市政府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1994]12号)对产权交易收入已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2、第6页关于清产核资中认定的1993年底以前的明亏、潜亏挂帐,通过冲减固定资产重估增值、企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进行核销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1993]29号)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办法处理。

  3、第6页关于沈阳市15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19.5亿元,建议国家将其中的流动资金7.8亿元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我们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原因比较复杂,可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1~2个典型企业,探索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报有关部门研究。

  4、第6页关于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企业返税问题。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企业的有关政策应与《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一致起来。

  5、第8页关于将固定资产投入的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属于“拨改贷”和“基建基金”的贷款,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沈阳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第9页关于国家汇率变化造成的汇兑损失,经审核改为国家投资,核转国家资本金问题。此问题超出试点范围,暂不予以考虑。

  7、第9页关于增加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扩大审批权限及使用范围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按照《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8、第9页关于要求银行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贷款问题。请按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9、第9页关于允许企业加速折旧问题。企业计提折旧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如部分企业确需加速折旧,且具有承受能力,可以按《两则》规定,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选择较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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