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00号
颁布时间:1994-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制服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装管理的法规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1993](0 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装管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