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4]5号
颁布时间:1994-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到位,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但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上,个别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甚至在防伪专用纸到后,还使用本地原发票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加强增值税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实施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总局重申: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以税制改革大局为重,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采取防伪措施的决定。要看到,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统一采取防伪措施的决定,直接关系到增值税改革的成败,不可掉以轻心。
二、目前,总局定点纸厂生产的统一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已能满足各地需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地方务必立即停止使用本地原发票用纸(不包括电脑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允许拒绝接收定点纸厂按总局下达的计划发运的专用纸。
三、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第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如期发放到纳税人手中。接本通知后,各级税务机关现存使用原发票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涂炭、无碳纸发票)和半成品,一律封存保管,不得继续使用和对外发放。
四、以上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并于十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