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20号
颁布时间:1994-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当前,走私、贩私进口香烟活动相当猖獗,国务院决定,采取有力措施,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坚决打击香烟走私活动。
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这场斗争,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走私斗争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反走私斗争,不仅是经济斗争,而且是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懂得走私是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把走私作为生财之道,绝不允许从地方保护主义和团体利益出发,纵容、庇护或参与走私活动。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把打击走私工作做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走私香烟线索,应及时向缉私部门通报。
三、在这场打击香烟走私斗争中,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治理香烟市场,发现走私香烟线索,应及时向缉私部门通报。
四、对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法法规,非法经营和出售走私香烟的单位和个人,除照章补交进口税款和按税收征管法有关法规处理外,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遇有重大案情要迅速上报。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