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企[1994]436号
颁布时间:1994-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上海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沪府函[1994]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你市《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思想明确。试点工作立足于“三个结合”,即与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相结合,与发展大市场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相结合,与企业转换机制、苦练内功、增强“造血”功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城市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在试点的措施上,以调整结构和企业转机建制为重点,措施具体可行。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希望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上海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第6页关于结合工业局(公司)的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在股份制公司之上增设国有资产控股公司问题。此问题涉及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及经营体制,在中央未作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原则上可进行探索和试点。
2、第8页、第12页关于被兼并企业债务挂帐停息问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五家银行下发的《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传[1993]113号)规定处理。
3、第10页、第12页关于利用清产核资政策冲销呆帐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4、第11页关于破产企业的上级公司所作贷款担保,视作行政性担保问题。应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办理。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可由担保企业与银行协商解决。
5、第11页关于退休人员和支农老职工的医疗费暂时列入破产清偿资产的第一程序问题。请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6、第12页关于出售微利、亏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使用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第12页关于对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目前暂时无力偿还贷款,经贷款银行批准,可展期归还,不加收逾期贷款利息问题。请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8、第13页、第14页关于“拨改贷”和“基建基金”转为投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9、第13页关于支持企业通过开办“三产”安置富余人员,在税收上给予优惠问题。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第13页关于亏损企业在分立时,资产负债可以不完全对应进行分割问题。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有关规定办理。
11、第14页关于将技改贷款余额中划出50亿元作为投资,一次性转入企业资本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停息问题。此问题不属于试点范围,暂不予以考虑。
12、第14页关于下发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的审批权限问题。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