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技[1995]374号
颁布时间:1995-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经审定,确认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等40个单位作为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文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已取消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第三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