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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通知

署办[1995]310号

颁布时间:1995-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当前,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指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审单、审价工作。要严格按照署监-[1991]72号文规定,加强审单工作,坚持三级审核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对出口报关单进行防伪验核。要注意收集出口货物价格资料,加强出口货物审价,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单证和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

  二、对原定的14种高税率商品、出口数额大的重点商品以及资信较差企业的出口商品,要提高查验率,加强实际查验,防止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伪报品名或搞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三、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必须运抵出口口岸,海关在验核有关发运单证有效后才能接受报关(不包括对出口港澳的鲜活、冷冻商品)。对无论以海运、空运、陆运方式出口的货物,都必须待运输工具离境后,才能将出口退税报关单退回给出口企业。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必须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退寄的回执联,才能将出口退税报关单退回给出口企业。

  四、要加强对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的管理。要严格按规定办理货物入仓手续,货物实际入仓后,才能签章将出口报关单退给企业。要严格执行仓储期限的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货物运出境外。对属于外商提供或卖断给国内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要严格审核有关单证手册,防止出口骗税和出现货物倒流。

  五、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原定的14种高税率商品,要坚持由海关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对有关税务机关向海关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等事宜,要积极支持配合。

  六、要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稽查部门要根据有关线索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稽核。对监管理的案件要及时移交调查部门立案,并加强与有关部系配合,抓紧调查,依法严惩。重大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

  七、从5月1日起,各关每10天上报一次出口统计数据(具体操作办法统计司将另行通知),总署后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以便国务院领导及时掌握动态。对这项工作各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统计技术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要通力协作,克服困难,保质保量、按时上报。

  八、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各关对本关区出现的出货物价值、数量激增,品种突变的新情况要立即报总署并跟踪调查,弄清原因。宣传部门要对海关查获的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案例,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暴光,以震慑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出口骗税工作中,各关领导定要高度重视,严密部署,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与关之间要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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