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9]341号
颁布时间:1999-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正确、足额纳入国库,经市局研究决定,运用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性和服务监督作用,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环节,采取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附送审查报告的办法,以保证税务机关确认其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由于此项工作比较复杂,我们还没有开展此类工作的经验,故先在你区试点运行,积累经验,为在全市实施作好准备。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3、《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登记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附送审查报告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服务监督作用,确保国家税款正确、及时、足额纳入国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试行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要求附送审查报告的办法。
第二条:凡核算地在东城区,其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建筑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应税项目投资单位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试行单位办理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手续时要求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审查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
第四条:为保证本办法顺利实行,在试行期间对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其从事此项工作进行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布。(文件另发)
第五条:试行单位可选择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
第六条:试行单位应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向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的投资情况和财务资料,如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查报告》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出具《审查报告》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对试行单位的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税务机关将依法审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对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或取消其审查资格。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试行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审查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审查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审查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审查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规,对 (单位)位于 (地址)的 (项目名称)投资项目年度结算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审查。确定该投资项目在 年 月 日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为xxx元人民币,(其中:本年度计划投资额xx元、追加投资额xx元)
根据有关规定,该单位已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xxxx元,应补(退)xxx元。
审查人员:
注册税务师:xx xxx(印鉴或签字)
注册会计师:xx xxx(印鉴或签字)
审查日期:199x年x月xx日
北京xx事务所
一九九x年x月xx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审查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规,对 (单位)位于 (地址)的 (项目名称)投资项目竣工清算的实际完成总投资额,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审查。确定该投资项目在 年 月 日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为xxxx元人民币,(其中:计划总投资额xx元、追加投资额xx元)总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xxxxx元。
根据有关规定,该单位已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xxxxx元,应补(退)xxx元。审查的详细结果见所附的《竣工清算审查表》和《明细表》。
审查项目起讫期限:199x年x月x日至x月x日
审查人员:
注册税务师:xx xxx(印鉴或签字)
注册会计师:xx xxx(印鉴或签字)
审查日期:xxxx年x月xx日
北京xx事务所
一九九x年x月xx日
附: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审查备查单》
2、《投资项目竣工成本费用明细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竣工清算审查表
单位:元
建设单位全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
建设项目地址 | 开户银行 | ||||||||||||||||
电话 | 帐号 | ||||||||||||||||
联系人 | 计算机代码 | ||||||||||||||||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清算应缴税金 | 更新改造项目应缴税金 | ||||||||||||||||
单位工程投资额 | 税率 | 申报数 | 鉴证数 | 实际完成投资额 | 税率 | 申报数 | 鉴证数 | ||||||||||
合计 | —— | 合计 | —— | ||||||||||||||
己缴纳税额 | 己缴纳税额 | ||||||||||||||||
总计应补(退)税额 | 总计应补(退)税额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
财务负责人 | 鉴证人员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建 设 单 位 | 邮政编码 | 中 介 机 构 | 邮政编码 | ||||||||||||||
说明事项: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介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为不断强化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征管力度,保证对投资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审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
4、注册税务师在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在2名以上;
5、参审单位应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且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执业期内无违法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
6、参审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应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无违犯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
二、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材〕料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违反以下规定者,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审查资格或对其进行处罚,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经年度审核,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资格条件的。
2、与投资企业串通,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3、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向投资企业交付审查报告,延误企业申报纳税的。
4、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投资企业多收费用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已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1、进行投资税业务辅导,开展培训。
2、年度资质审核,确保审查质量。
3、公布已获得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登记册
单 位 | 姓 名 | 职 称 | 编 号 | 登记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