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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9]110号

颁布时间:1999-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西城、宣武、朝阳、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农业银行各有关支行:

  近几年个人机动车辆迅猛增加,为方便群众纳税、减少排队时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协商决定,委托农业银行的部分储蓄所代征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

  1、西城、宣武、朝阳、海淀四个区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均代征各自行政区域内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已在区地方税务局缴纳1998年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

  2、纳税人新购、过户、过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3、四个区的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与农业银行支行签订委托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双方盖章签字。

  4、四个区范围内的农业银行储蓄所在征收场所,要有统一内容的明示标识。标识中要有“代征××区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字样。

  二、税款征收:

  1、代征税款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2、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和1998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确认上年度己在本区地税局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3、在代征税款时要打印完税证,第一联(收据联)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纳税标志背面要加盖代征单位印章、填写车辆牌照号码,纳税人纳税后代征机关把完税证第一联及纳税标志一起交给纳税人。

  4、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0.50元。

  5、农业银行每5日定期向地方税务局报告代征各种车辆辆数、税款金额。

  三、税款解缴:

  1、农行储蓄所征收的税款及工本费要当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最迟不得超过十日,要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

  2、农业银行支行在征期结束后五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并按照基础信息资料逐辆进行统计汇总,向税务机关报送软盘。

  纳税标志的工本费收入由农业银行在征期结束后,划转当地地方税务局指定帐户。

  遇有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可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四、票证领用:

  1、四个区范围内的农业银行支行,分别在四个区的地方税务局领取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机打票)、纳税标志及税收缴款书。要登记入帐,使用票证结报手册,向各储蓄所发放。各储蓄所要建立领用明细帐,记录领、用、存情况。

  2、征期结束后,农业银行支行将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证、标志及作废的票证、标志等及时向地方税务局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五、提退手续费:

  代征车船使用税提取手续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按实际代征的车船使用税税款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退还手续费由各区地税局在征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农业银行支行提出退款申请,再由税务机关办理退款手续,转入农业银行支行的帐户。

  六、工作要求:

  1、四个区的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要积极与农业银行各支行进行联系,开展业务辅导,搞好代征工作。

  2、农业银行各支行要作好代收的总结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操作程序,以逐步规范代收工作。

  附件 1: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2:工作联系表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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