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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征字[1996]79号

颁布时间:1996-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执法权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征字[96]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三定”方案赋予发票管理机构税收行政执法权利(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职权)的,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否则不具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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