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征字[1996]79号
颁布时间:1996-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执法权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征字[96]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三定”方案赋予发票管理机构税收行政执法权利(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职权)的,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否则不具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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