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8]111号
颁布时间:1998-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5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由国内单位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利用外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单位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工商执照后30日内,需持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取得工商执照之前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清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税款,多退少补,同时办理项目登记核销手续。
二、对于由国内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建期间经有权部门批准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人需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及接到计划部门变更的投资计划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项目投资计划变更前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清算投资税税款,多退少补,同时办理项目登记核销手续。
三、对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外资不到位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而由国内企业接管,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给国内其他单位继续投资建设的项目,其继续投资者需在接到计划部门变更的投资计划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补征投资税款,并将其纳入正常征管和税源监控范围。
四、办理上述手续需携带的有关资料主要有:
1、原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批件及变更后项目投资计划批件。
2、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件及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转让合同及收款凭证。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件,规划许可证附本和各层平面设计图纸及核定项目适用税率所需携带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5、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和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
五、凡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