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欠缴营业税额度较大,现就此问题的征管处理方式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对各建筑安装企业1995年底以前累计欠缴的营业税,责成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补缴计划,由营业税管理科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免予加收滞纳金。
2.对各建筑安装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欠缴营业税,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及时追缴入库,并照章加收滞纳金。
凡因特殊原因确实无力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必须在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申清,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批准的缓交期限内可免予加收滞纳金。
3.各区县局应大力加强对所辖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欠缴营业税的问题。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