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340号
颁布时间:2000-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延吉卷烟厂 红骆驼 25*(64+20) 36.67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黄骆驼 25*(64+20) 25.64元/条
硬盒翻盖
红长白山 25*(64+20) 34.32元/条
硬盒翻盖
豪土 25*(64+20) 15.2元/条
硬盒翻盖
天平 25*(64+20) 14元/条
硬盒翻盖
长白参 25*(64+20) 10.91元/条
硬盒翻盖
康迪 25*(64+20) 9.98元/条
全包装
长白参 25*(64+20) 8.87元/条
全包装
雅士 25*(64+20) 9.98元/条
硬盒翻盖
参芪 25*(64+20) 9.02元/条
全包装
四平卷烟厂 珍品吉 25*(64+20) 25.8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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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鹤 25*(64+20) 25.8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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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吉 25*(64+20) 18.9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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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醇吉 25*(64+20) 15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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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虎将 25*(64+20) 9.4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