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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等三户企业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8]265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68号、6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对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税款,是指1998年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今年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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