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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519号

颁布时间:1996-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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