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5]129号
颁布时间:1995-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全国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后的实际情况,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对经批准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纳税款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外管处)代征代缴办法。同时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7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外施企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与本市建设单位或国营、集体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项前,须持《外地施工队伍进京承(分)包工程施工证》(以下简称施工证),到市外管处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外管处代征其税款后,为其开具《外施企业专用发票》(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7号文件规定,“《外施企业专用发票》”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作为本市建设单位和国营、集体建筑企业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的统一结算凭证。其他凭证均不得作为支付外地施工企业款项的凭证入帐。
二、市外管处代征代缴税款应建立代征代缴税款日记帐,并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结清上月代征的税款,依照现行营业税有关法规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履行应纳税款申报缴款手续。
市外管处作为代征代缴税款义务人,必须履行代征人的义务和责任。
三、市外管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每月按市外管处实际入库代征税款额的3%,通过退库手续付给其手续费。此项手续费用于市外管处解决代征税款的必要经费支出。
本市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对持有《施工证》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不再征税和开具发票,对未持有此证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仍由施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税目税率征税并开具《外施企业专用发票》(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7号文件规定,“《外施企业专用发票》”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同时通知市外管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外施企业专用发票》(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7号文件规定,“《外施企业专用发票》”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市外管处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购领,市外管处使用、管理发票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五、市外管处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市外管处代征、代缴税款的征、管及有关手续。
六、本通知从1995年3月1日起执行。市外管处对1995年3月1日以前已经代征代缴的税款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后的结果报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主管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