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进[1998]212号
颁布时间:1998-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