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7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