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6]592号
颁布时间:1996-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
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5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
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