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39号
颁布时间:2002-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上海、宁波、厦门、深圳、黄埔、南宁海关:
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华垦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贸易公司、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豆粕缴纳的增值税(详见附件),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有关手续由原进口地海关办理。
附件: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
准予退还豆粕进口增值税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