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204号
颁布时间:2003-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范梅勒糖果荷兰总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8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范梅勒糖果荷兰总公司为履行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2NLSZY13vmcc00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合同总价款中不超过50%的部分),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