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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3]279号

颁布时间:2003-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丰田牌VIOS GL-i ECT、VIOS GLX-i ECT、VIOS GL-S ECT、VIOS GL-i、VIOS DLX-i型轿车,准予从2002年10月8日起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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