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见附件。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白银产品税则号
税 号 名 称
26161000 银精矿含银
26030000 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
26070000
26080000
26169000
26179090
74020000 冶炼中间产品含银
78019100
78019900
71061000 成品银
71069110
7l069190
71069210
7106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