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772号
颁布时间:2003-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珀金埃尔默德国有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282号)和《关于东芝泰格株式会社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珀金埃尔默德国有限公司为履行与珀金埃尔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专有技术使用权协议书”(合同编号:SZJY01003)和东芝泰格株式会社为履行与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普通纸复印机的技术引进合同”(合同编号: 01JPSZY42ROYALTY1)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