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43号
颁布时间:2004-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东北三省及大连市八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做好准备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暂对八个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认定工作。现就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通力协作,确保认定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 纳税人所生产的产品属于八个行业(见《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范围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凡未提出认定申请的,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规定。
三、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暂按《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进行认定,待国务院对东北增值税转型方案批准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的范围确认,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库中加载标识。
在认定过程中如果对个别企业认定有困难,主管税务机关可商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计委)进行认定。
纳税人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认定结果的,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
附件1、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下列行业:
1.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技术装备的各制造工业的总称,其产品范围包括机械工业(含航空、航天、船舶和兵器等制造行业)和电子工业中的投资类产品。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等。
2.石油化工业:是指石油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总称,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等。
3.冶金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
4.船舶制造业:是指船舶制造、船舶零部件和配件制造以及船舶修理的制造工业的总称,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建造及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及拆船、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制造。
5.汽车制造业:是指汽车整车制造、零部件、配件制造以及汽车修理的制造工业的总称,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及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修理等。
6.农产品加工业:是指除烟、酒以外的农业产品加工、制造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皮革皮毛羽毛(绒)加工、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纺织服装鞋帽制造、家具制造、造纸及纸制品、工艺品及其他制造等。
7.军品工业:是指为军队、武警、公安系统生产产品的纳税人。
8.高新技术产业:目前暂按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确定。
附件2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生产产品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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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八大行业中的行业 | |
1、装备制造业 □ | 5、汽车制造业 □ |
2、石油化工业 □ | 6、农产品加工业 □ |
3、冶金业 □ | 7、军品工业 □ |
4、船舶制造业 □ | 8、高新技术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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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 |
年 月 日 | |
发改委认定的行业名称 | |
| (县级计委盖章) |
| 年 月 日 |
| (税务机关盖章) |
|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发改委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
2、本表“发改委认定的行业名称”栏,按《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的内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