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重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特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