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4号
颁布时间:200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25日起失效。)
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系列轿车和专用等14种车型,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
经研究、对东南(福建)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东南牌 DN7160 2002.12.12 1
DN7160P
DH7160H
DN7160L
DN7160E
DN5021XJB
DN5021XZH
DN7161
DN7161P 2003.7.1
DN7161H
DN7161L
DN7161E
DN5021XJBA
DN5021XZ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