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279号
颁布时间:2004-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三星康宁株式会社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1号)、《关于大日本油墨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18号)和《关于美国安拿罗辑克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韩国三星康宁株式会社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韩国三星康宁株式会社与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与许可合同”(合同编号:SZJY98001)和“技术转让与许可合同第五次修正协议”(合同编号:03KRSZY41TCA05AMD),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二、大日本油墨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与深圳高氏劳瑞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签订“新闻油墨生产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1JPSZY26SCL030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美国安拿罗辑克公司与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ANATOM全身CT生产技术许可协议”(合同编号:03USSZY27AKCT03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