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传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大多数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基本按照总局的规定上报了2004年1月份和2004年2月份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在此基本上,总局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了数据导入和比对。在数据导入的校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采集的数据错误率较高,直接影响数据比对的结果和后期处理。数据错误的原因包括:
税务机关代码无法识别、发票种类错误、开票日期不可识别、发票号码错误、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错误等(截至3月1日的发票数据导入错误比例见附件一。各地的数据差错统计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严格遵守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总局将定期对各地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为此,各级国、地税局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制订措施,尽快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
一、发票数据不能导入比对系统的原因很多,例如,企业、代开票单位或税务局未使用总局采集信息检查软件等。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及时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数据校验结果,并对错误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出错环节,避免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错误。
二、各级国、地税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传输数据。
三、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进行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要求,使用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检查软件进行数据项的检查。
四、对于全省自行开发了统一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的省级国税局,应该利用总局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把发票采集功能与电子申报结合起来,使得既能方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人员,又能按总局的数据标准导出数据。
对于全省实现了统一征管软件的省级地税局,应该利用总局的数据接口标准,使用征管软件进行发票代开和数据采集,并能够按照总局的数据标准直接转出发票信息。
对于手工录入发票的地方,也应把采集的发票信息导入各地的征管软件,以方便管理。
五、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检查,各国、地税单位在依据总局公布的数据标准进行软件开发时,必须按照总局的数据项校验规则进行数据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数据不得进入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传递和比对系统。采集数据的校验规则见附件二,或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上下载。
六、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备份工作。
七、在国税机关应实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窗式”比对功能。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CTAIS软件中早已实现,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做好软件升级。
总局早已公布了数据文件格式,各地应按照业务的要求对各省征管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实现“一窗式”比对。
八、在使用总局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或自行开发应用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国、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以上机关(含区县级)为总局发文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
对于需要在县区以下或县区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采集的情况,其税务机关代码可以在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制机关代码(到县区级)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同时必须保证:代码必须唯一,代码必须固定,新增的代码必须在省级备案。
九、总局已经发布了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的升级版本。新版本主要增加了纳税人采集软件的数据项约束检查、强化了税务机关对采集数据的检查等功能。请各级国、地税单位及时下载并通知纳税人升级采集软件。
十、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将不定期升级,并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和总局互联网网站上,请及时通知国、地税各单位及纳税人下载升级使用,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同期废止。
十一、各地应时刻关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保证及时获取货物运输发票的各类操作要求、软件修改、问题解答等信息。总局将在网站上不定期发布常见问题解答,请注意下载。
附件: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校验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校验规则
一、CRC校验:
二、总记录条数与申报文件中的统计数一致
三、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校验规则
(一)发票种类值为“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不能填写其他内容或空;
(二)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填写汇总数据,只允许输入三个金额数据;
(三)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只允许最多有一条记录存在(可以不存在);
(四)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的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五)发票号码不为空且不大于10位;
(六)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运输单位税务识别号长度必须等于15或l8位,由[1-9]或「A-Z」或[a-z]组成;
(七)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长度必须等于7或9位;
(八)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开票日期距离申报日期必须在120天以内;
(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不在此列);
(九)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开票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十)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不能大于开票金额;
(十一)计算抵扣的税额为允许计算抵扣运费金额的7%,但允许纳税人进行末位微调;
(十二)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合计数×7%的值与计算抵扣的税额的合计差值不超过1元;
(十三)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税额不能为空或非数字;
(十四)开票日期格式为YYYY-MM-DD;
(十五)纳税人、税务机关名称长度不超过80字节。
四、货物运输发票开具清单校验规则
(一)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的各数据项不能为空;
(二)发票号码不为空或不大于10位;
(三)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承运方和受票方单位税务识别号长度必须等于15或18位,由[1-9]或[A-z]或[a-z]组成;
(四)中介机构代码必须等于15或18位,由[1-9]或[A-z]或「a-z」组成;
(五)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长度必须等于7或9位;
(六)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开票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所属时期;
(七)纳税人、税务机关名称长度不超过80字节;
(八)开票金额不可为空或非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