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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4]160号

颁布时间:2004-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猎豹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6470F、CFA6470H型轻型越野车,在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2030c、cFA2030D型轻型越野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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