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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颁布时间:2005-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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