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396号
颁布时间:2003-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本文件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