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明电[2004]2号
颁布时间:2004-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l05300010、3l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只值税出口退;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l%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征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