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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744号

颁布时间:1996-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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