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计[1995]1056号
颁布时间:1995-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中央级各出版社:
现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按照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请将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署计财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