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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原油增值税计缴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138号

颁布时间:1998-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妥善解决华北石油管理局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原油增值税计缴问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本着不能增加企业负担、以《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73号文件,以下简称073号文件)为基础逐步规范、适当考虑内蒙古民族地区既得利益的原则,现将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原油增值税计缴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华北石油管理局冀中地区和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实际执行的原油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维持不变,不再按073号文件的法规重新算帐。即,华北石油管理局应纳增值税总额不变,对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按现行办法计算比按073号文件计算多交的增值税,采取由华北石油管理局在冀中地区少交的办法解决。

  二、自1998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止,河北、内蒙古两省区国家税务局对华北石油管理局冀中地区和二连地区的原油增值税实行过渡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对华北石油管理局1997年末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冀中地区和二连地区1997年实际原油产量比例分摊挂帐,按有关法规进行抵扣。

  2、1998和1999年度,由华北石油管理局按现行办法和073号文件法规的计算办法分别计算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将按现行办法计算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减去按073号文件法规办法计算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差额数。

  3、1998年,华北石油管理局按073号文件法规办法计算的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的应纳增值税额加上根据本条第二款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差额数的70%向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华北石油管理局应交增值税的总额减去根据上述方法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的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向华北石油管理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1999年,华北石油管理局按073号文件法规办法计算的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的应纳增值税额加上根据本条第二款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差额数的40%向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华北石油管理局应交增值税的总额减去根据上述方法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的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向华北石油管理局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 从2000年起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均应严格按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1998年度已缴纳的原油增值税,应按照上述办法重新计算,对此期间二连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多交税款由华北石油管理局抵减其以后月份的应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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