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71号
颁布时间:199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10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51号),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对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这次检查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从总体上看,这次检查得到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领导的重视,大多数地区检查工作的组织措施得力,工作态度认真,检查效果显著,对推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基本上达到了检查所预期的目的。吉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甘肃、江西、福建、四川、安徽、青岛等省市国家税务局还将检查与税源调查、清欠工作结合在一起,一举多得,收到良好的效果。不仅发现、纠正了消费税政策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推进了依法治税,而且基本弄清了本地区纳税人的数量、规模、税源情况,对企业欠税的数额、原因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促进了清欠工作,也为今后的征收管理打下了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检查中,各地国家税务局布置自查的企业7631户,占纳税人户数(9731户)的78.42%,重点检查企业4509户,占纳税人户数的46.34%,共查补消费税税款33133.16万元。
但是,这次检查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各地的检查报告看,多数地区的报告达到了我局通知中的要求,即:有情况,有分析,有数据,有处理结果;但有的地区的报告中只有情况,缺少分析,没有数据,没有处理结果;情况中收入问题谈得多,检查内容谈得少;有的地区几经催促才将报告报来,而大连、宁波、广西等地至今未向总局报告。
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隐瞒销售额,发出商品不及时入帐或挂在往来帐户上;二是酒类生产企业扣除包装物计税或用外购包装物冲销包装物押金;三是价外费用、销售折扣不计入应税销售额;四是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按法规计得消费税;五是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将高税率消费品按低税率计税;六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七是扩大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或不按实耗法进行抵扣;八是烟、酒生产企业采用设调拨站、销售公司等方式,拉加销售环节,降低税基;九是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税消费品不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税;十是摩托车生产企业不按法规税率计提消费税。
应该看到,以上这些问题,大部分是可以通过加强日常征管解决的,为此,总局特作如下要求:
一、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二、实施税制以后,过去产品税、增值税的各项政策法规已经废止,不能再继续执行。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烟、酒扣除包装物计税、价外费用不计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计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代扣代缴税款等方面的管理,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对纳税人有意增加销售环节,减少税基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总局。
希望各地国家税务局针对这次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抓好消费税管理工作,使消费税管理水平能够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