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6]045号
颁布时间:1996-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我局国税发[1995]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大大减少,使一些地区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出现积压。为了缓解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局决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万元版和千元版,现就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使用,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无效,并一律在票面空白处加盖“省(市、区)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
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1996]2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遏制税款流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现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票样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见附件一),适用于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粮棉油、水果、药材、林、牧、水产等农业产品时使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见附件二),适用于具有废旧物资收购资格的单位向个人收购废金属、三类废旧物资时使用。
销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售发票或“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非法票据从事经营活动。
二、启用时间
新版收购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版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金属现金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9月30日。
三、印制、管理
1.新版收购发票仍由市局发票管理所(处)审批、印制、发放管理。
2.两种新版收购发票统一规定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存查);第二联发票联(销货方付货凭证);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记账联(收购单位记账凭证);第五联入库单(收购单位入库凭证)。自用发票企业可根据需要加印联次。各联印色按专用发票七联印色执行。
四、发售
1.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执行。
2.票证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发票领购的审批工作,严格发票领购审批手续。
3.限量发售。企业使用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制度;自用发票企业的收购发票按年使用计划印制完毕后,一次性结算,但发售时,按月供应,实行川日换新制度,余数由票证管理部门保存。
五、保管使用
1.企业领购收购发票后,应视同专用发票保管、发放;严格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制度,专柜存放,专人负责。
2.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按户逐笔逐项填开,不得汇总填开。
附件:1.《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票样(略)
2.《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