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8]12号
颁布时间:2008-02-25 09:24:52.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
27101120 | 石脑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
271011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
27101991 | 润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
ex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
0.1元/升 |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