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地税函[2004]500号
颁布时间:2004-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此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现结合我市邮电通信业的征收管理现状,对我市邮电通信业的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一、新疆电信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二、 新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取得的业务收入的纳税地点为新疆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所在地。
三、新疆联通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四、中国网通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取得的业务收入的纳税地点为新疆分公司机构所在地。
五、乌鲁木齐市邮政局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六、铁通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下设三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为:
1、铁通新疆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取得的业务收入的纳税地点为乌鲁木齐分公司机构所在地。
2、铁通新疆公司乌鲁木齐江苏西路营业厅(也称网络运行部)的纳税地点为乌鲁木齐江苏西路营业厅机构所在地。
3、铁通新疆公司百花村营业部的纳税地点为百花村营业部机构所在地。
如上述单位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动,或本文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税政一处,由市局调查解决。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完善我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经“2003年全区营业税、城建税及涉外地方各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汇报。
二○○四年二月九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邮电通信业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邮电通信业务包括:邮政业和电信业。
邮政业务,是指传递事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包件、邮汇和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邮政礼仪及其他业务。
电信业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讯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电话号簿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他数据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邮政单位是指自治区邮政局所属的各级邮政局(支)局和经自治区邮政局批准从事过境信函传递业务的单位。
电信单位是指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批准,取得通信经营许可证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邮政、电信单位提供邮政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邮电通信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电信单位自用话费。但以下情形除外:
1、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或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电信单位网间、区间结算的话费收入,以向用户收取的全部话费减去支付给网内其他单位和跨网合作方的价款余额,加上从网内其他单位和其他网划转的收入为营业额。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展的CDMA业务,以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网络使用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取得的线路租用费以全额为营业额。
2、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报刊发行、邮政储蓄以收益额确定营业额。
4、邮政单位调拨集邮商品(包括邮票)以收益额作为营业额;零售集邮商品以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
5、邮政电信单位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主要指预收话费)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可以从营业额中减除。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赠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五条:邮政电信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对于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各类价款(预收话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邮政电信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电信单位提供邮电通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邮政电信机构所在地。
鉴于我区邮电通信企业设在各县、市(区)的机构均为报帐制单位,其核算集中在地、州、市分公司,经区局研究决定,对我区邮政、电信单位营业税纳税地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纳税地点为各县、市(区)机构所在地,由其地、州、市分公司按划分比例分别向所属各县、市地税局申报缴纳。
划分比例=(上年度各县市区实际话费+预收话费)/(上年度本地州市实际总话费+预收话费)X100%.
二、新疆电信分公司、铁通新疆分公司、网通集团西北通信公司新疆分公司纳税地点为各县、市(区)机构所在地,由其地、州分公司分别向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新疆电信公司号簿局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新疆邮政局各县、市邮政支局纳税地点为其县、市(区)机构所在地。
四、乌鲁木齐市邮电通信业纳税地点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局备案。
第七条、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额的划分比例须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划分比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报批。对于各地、州、市电信单位的税务检查,由各所属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协调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邮电通信行业营业税政策业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