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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1997]599号

颁布时间:1997-10-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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