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税[1997]50号

颁布时间:1997-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序  号 项    目 出 口 额
(万美元)
本季 免抵退 额 年度 累计免抵 退额
本季 年度
累计
合计 免抵
税额
退税额 合计 免抵
税额
退税额
1 2 3 4 5 6 7 8
1 合    计                
2 一、内资生产企业自
营出口小计
               
3 1.增值税                
4 2.消费税                
5 二、内资生产企业委
托出口小计
               
6 1.增值税                
7 2.消费税                
8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
营出口小计
               
9 1.增值税                
10 2.消费税                
11 四、外商投资企业委
托出口小计
               
12 1.增值税                
13 2.消费税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汇总,于季后25日内送同级计会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计会部门于季后29、30两日内将本表传输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表参数文件另文通知),并抄报财政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