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674号
颁布时间:2006-07-11 13:32:03.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对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率文库”目录下,版本号为CMCODE_20060615B,请各地注意接收。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税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上,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下载、安装。
二、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报告。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