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20号
颁布时间:1994-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