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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67号

颁布时间:2000-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信公司2000年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0]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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