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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享受宣传文化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8]121号

颁布时间:1998-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享受宣传文化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享受宣传文化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8]5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将《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三个刊物列入享受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范围,具体按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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